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0943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至第11條、第20條、第33條、第39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七、附表七之一、附表九、第11條附表十四、附表十九、第28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第33條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五至附表六十七;增訂第11條附表十二之一

所有條文

  1. 募集設立案件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1. 一、公司籌設經過:說明募集設立之緣由、發起人名冊及認股比例占前十名之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出資種類及發起人資格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揭露股權分散、關係企業持股情形。
    2.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3. 三、發行人所屬行業之市場概況及未來發展性。
    4. 四、發行人之營業計畫書內容:
      1. (一)業務範圍:列明業務項目。
      2. (二)經營原則與方針:列明各項經營原則與方針。
      3. (三)業務發展計畫:列明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主要目標市場及競爭策略。
      4. (四)具體執行方案:
        1. 1.營業場所設施:列明選擇營業場所之考慮因素及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
        2. 2.列明主要經理人之學經歷。
        3. 3.組織系統:列明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之功能、職掌及權責劃分。
        4. 4.人力需求規畫:列明人力之需求、人員招募方式、培育、訓練、陞遷、考核、薪資制度及職工福利等各項措施。
        5. 5.列明財務規畫及資金運用計畫項目。
      5. (五)列明未來年度之營業計畫。
      6. (六)逐項列明最近一年內發起人及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資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七十),或其他交易事項。
    5. 五、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6. 六、招股章程。
    7. 七、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8. 八、所營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
    9. 九、其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列入之文件。
  2. 發起人應於公司成立前,將前項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