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800005531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9點,原第9點至第10點順移至第10點至第11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929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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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於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掛牌日起第七個營業日,彙整主、協 辦承銷商獲配售人之圈購資料(包括匯款銀行及帳戶)提供予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建檔主、協辦承銷商應就初次上市(櫃)案件依下列獲配售對象之配售筆數、張數及配售比率,由主辦承銷商於掛牌日起第七個營業日彙整向本公會申報並揭露於本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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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專業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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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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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國一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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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一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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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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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華僑及外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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