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02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787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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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有關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
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電子交易服務」:指乙方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乙方電子
交易系統所提供甲方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
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
「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
定期定額)、轉申購、買回乙方基金或相關
交易之任何委託。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
,使用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
識別方式。
「電子交易流程」:指乙方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
流程。
「交易帳戶」:指甲方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
戶。
「營業日」:指乙方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
第二條 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程序
一、甲方於申請本項服務時,應簽署本約定書。
二、甲方須事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
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
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甲方本人為受款人
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三、如甲方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
留印鑑或電子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
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
第三條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一、甲方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本人親自使
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甲方有義
務妥善保管該密碼。
二、甲方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乙方最新之有關電子
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乙方應隨時公佈最
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三、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乙方所訂之
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
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四、計價基準
1.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乙方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
之股份或單位數時,應待乙方確認其申購款項已匯至境外
基金機構指定之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乙方將依境外基
金公開說明書所定之基金淨值計算日,計算甲方之基金股
份或單位數。
2.甲方請求買回乙方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
時,甲方應就該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每
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乙方提出並送達買回之請求。境外基
金機構將依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之買回
給付時間內計算甲方之買回價格,並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
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甲方之交易帳
戶。甲方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
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
第四條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甲方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
乙方,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一、於乙方營業日二十四小時內,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
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
二、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
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回報、通知之內容與甲方指示並不一致
。
三、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四、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第五條 交易限制
除法令變更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相當
於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
以甲方為電子交易委託前最近公告之境外基金淨值及匯率為準。
如甲方違反前述金額限制,乙方將不予受理。
下列交易情況,不受前項交易金額限制之規定:
一、屬轉換交易者;
二、採CA憑證方式進行電子交易者;
三、採人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甲方自行匯款
或透過由乙方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款完成收付者。
第六條 密碼
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乙方電子
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乙方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一、所有通知事項,依乙方系列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甲方本人
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1.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2.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
通知日為送達日。
三、乙方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乙方網站寄送之通
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將視
為已經乙方簽署。
四、乙方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甲方同意應以乙方之正確
帳載為準。
第八條 甲方資料之處理與保護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及該境外
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
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
個人資料。並同意乙方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
、資訊提供、或為甲方之利益或依法令、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或
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乙方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
務之人。
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一、甲方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乙方電子交易系統之
任何部分,或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二、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
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第十條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一、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甲方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如
因發生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
由,而影響電子交易系統傳輸,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
不同、或乙方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甲方
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甲方如於乙方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
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發生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天
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致乙方
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乙方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
易之內容,對甲方仍發生效力。
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
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
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
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四、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
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
知乙方。
第十一條 交易紀錄
甲方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甲
方與乙方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
之內容。
第十二條 權利義務之轉讓
甲方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境外基金
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
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
前述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
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第十四條 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
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
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定書人
甲 方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得將甲方之資料傳遞予乙方之關係企業處理及
使用。(請甲方勾選是否同意,若未勾選將視為不同意)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