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05593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點、第27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34500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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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依本作業程序七、(六)規定退件或經審議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確定,若原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推薦證券商審慎評估後無不宜上櫃之情事,且經檢送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全份及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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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於上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應俟出具當年度第二季提報董事會及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於下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應俟出具當年度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董事會通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但申請公司係因有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不宜上櫃情事而自行申請撤回、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於撤回、退件或不同意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後,即可重行申請上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