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3月25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08條、第2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1. 一、公司名稱。
    2.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3. 三、股數及每股金額。
    4. 四、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5. 五、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2.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本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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