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3月25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08條、第2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切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2.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3. 前二項所定調查,準用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其裁減由創立會行之。
  4.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5.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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