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3月25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08條、第2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2. 對前項所為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或清算人對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3.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4.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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