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37條、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3、第146條之5、第149條、第16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1.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2.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2.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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