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37條、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3、第146條之5、第149條、第16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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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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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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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適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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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本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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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本顯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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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本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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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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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