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捐助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3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保管字第1110000649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13338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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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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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置自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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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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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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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基金用於前項第一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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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一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