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3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914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4條之9至第44條之23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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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3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914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4條之9至第44條之23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