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3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914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4條之9至第44條之23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依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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