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2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530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783521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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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繳交股票櫃檯買賣登錄處理費新臺幣二萬元,但發行人申請自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及股票已登錄在櫃檯買賣者申報其發行之新股登錄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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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總收文簽收後,其所繳交之登錄處理費,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