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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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進出本中心主機共置機房,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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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進入主機共置機房,應事前申請並經本中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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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備進出主機共置機房,應於證交所「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進行申請,並配合清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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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出主機共置機房之人員,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管理及維護人員授權表」中所列者為限,其他人員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進入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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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進出主機共置機房,以到達其機櫃、設備必經之動線及公共區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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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定期盤點機櫃內主機與網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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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規定者,本中心得禁止其進入或要求立即離開主機共置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