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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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有違反前二條規定情事者,本中心得暫停服務,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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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前項規定暫停服務者,證券商須俟相關缺失經複查改善完成後,始得向本中心提出恢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