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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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使用規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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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訂投資人可使用本服務之資格,前述資格得考量證券商營運規模、客戶結構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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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符合使用資格之投資人得申請或使用本服務,並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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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視一次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名單,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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