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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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之申請者應與本中心簽訂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契約,並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申請主機共置及其加值服務,且提供下列資料,經本中心核予進駐通知後,始得進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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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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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與網路連線架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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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火牆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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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於本中心指定進駐日後六十日內未進駐設備者,除有正當理由申請保留者外,本中心得解除契約並註銷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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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留之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超過者由本中心註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