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000493號函修正發布第105條、第109條、第11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883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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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件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公司加具意見書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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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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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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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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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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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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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併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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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外國期貨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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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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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申請事項需辦理變更登記者,期貨商應檢具變更登記費,與申請書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送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