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使用權資產。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七、衍生性商品。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九、其他重要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