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36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9條、第32條、第37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三至附表五、第11條附表十、附表十五、第27條附表五十五、附表五十六、第32條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一至附表六十三;增訂第11條附表八之一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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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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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其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於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