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1000058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除第8條之1屬於新增之查核項目及第8條之2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分享,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外,餘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720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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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宜採下列措施,以防止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未經客戶授權,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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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帳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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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客戶開戶確認及資料變更覆核機制,包括開戶作業及客戶帳戶資料變更與客戶本人確認的覆核作業規範,如印鑑、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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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開戶前置作業及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機制,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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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實客戶投資風險屬性評估內控作業處理、建立事後監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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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針對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建立客戶交易確認管理機制,切實執行確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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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並落實客戶交易對帳單制度,以月、季、半年或年度方式,主動進行客戶帳戶交易明細及餘額確認機制,並由管理單位負責抽樣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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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證券商與客戶本人約定授權交易之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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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證券商保管客戶物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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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落實客戶帳單內控作業處理及覆核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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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透過定期產出異常檢核報表,檢核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否有共用同一IP位址進行交易,或以同一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對帳單等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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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內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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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進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任用,除查詢臺灣證券交易所聯徵系統外,並應查核其票據信用紀錄、刑事紀錄,列入錄取考量。並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的信用狀況查詢,及時瞭解其信用及財務狀況,預防弊端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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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休假制度,以利主管抽核檢視客戶帳戶之往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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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證券商內部自行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辦公處所,以遏止私下保管客戶物品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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