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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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向本中心申請指數投資證券上櫃後,承辦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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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申請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指數投資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檢查表」(附表三),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不予同意其上櫃之申請,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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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查發行人是否依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之規定繳納上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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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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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經洽定上櫃日期後,本中心承辦人員應辦理指數投資證券上櫃公告,並將本中心與發行人簽訂之指數投資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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