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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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櫃,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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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中心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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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事項或書件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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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上櫃之指數投資證券發行總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或發行單位數未達五百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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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本中心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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