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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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核發上櫃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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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發行處理準則第八條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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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提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中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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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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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第二十六條或其他經本中心處以不受理其申請指數投資證券上櫃同意函之情事,且未逾不受理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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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中心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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