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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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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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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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數投資證券:係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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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的指數:係指指數投資證券所追蹤之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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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標價值:係指發行人依據標的指數之漲跌幅度、應計收益及投資人應付費用等,計算而得之指數投資證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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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發行單位數:係指庫存造市用單位數加計投資人持有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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