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00006914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9條之5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5115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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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詢價圈購配售辦理之承銷案件,於承銷契約報本公會前,如發行價格偏離市場價格過大者,應重新辦理詢價,並於詢價後,隨即進行承銷作業。承銷商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時,應一併檢送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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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詢價圈購之相關資料(含詢價期間、詢價範圍、各圈購價格及其圈購股數、詢價公告暫訂發行價格占詢價公告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成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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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售原則及預計配售予自然人、法人及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有關董事、監察人、大股東、關係人等之股數及配售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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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應隨即辦理承銷公告及相關承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