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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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客戶變更扣款帳戶,應向原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由銷售機構依第四十一條之一或第四十一條之二規定重新辦理扣款授權作業;新扣款帳戶之扣款授權未完成前,本公司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