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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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201條 (董事補選)
  1.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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