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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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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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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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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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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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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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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