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
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
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
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