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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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依第八條規定申請本公司同意後,得與本公司直接連線傳播交易資訊或播放由他業者製作提供之交易資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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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僅得播放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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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僅限於以聲音、影像、畫面傳播交易資訊,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提供有線電視用戶作加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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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頻道供應者製作提供予系統經營者播放之頻道不得超過四個,其頻道之節目內容或項目,本公司必要時得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