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000249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20條、第24條、第59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71603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7349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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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並防範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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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並確實遵守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將公司財務、業務、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經常且即時利用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設置之網站提供訊息予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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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平等對待股東,前項各類資訊之發布宜同步以英文揭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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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股東權益,落實股東平等對待,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內部規範,禁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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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範宜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於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之日起之股票交易控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