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00024173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5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7條、第28條至第30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715831號公告修正發布)(原名稱: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7581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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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永續發展,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永續發展政策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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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目標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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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永續發展使命或願景,制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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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永續發展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永續發展之具體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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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保永續發展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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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