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00024173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5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7條、第28條至第30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715831號公告修正發布)(原名稱: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7581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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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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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