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營業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1月1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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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依本作業程序所索取或自行錄製之節目內容與所有關於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邀請外賓對委任人舉辦講習、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二年,但節目或活動內容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營業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1月18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