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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為信託業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事業委託受任人投資,並自行保管資產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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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任人為本公司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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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任人依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受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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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業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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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任人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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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為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委任人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應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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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任人非本公司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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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任人檢具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證券商建檔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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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98)等資料;另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輸入帳號及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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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證券商完成帳戶開設後,應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