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0002152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6條之1條文,自110年10月18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信託保管機構保管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保管機構依委任人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信託契約,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保管機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為72)等資料;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
    2. 二、保管機構依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3. 三、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4.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保管機構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2. 委任人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者,前項第一款之信託契約,得以該辦法所定律師出具之中文法律意見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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