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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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若於核對客戶買回轉申購申請資料不符時,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買回轉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轉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九十條之ㄧ程序重新輸入正確相關資料;若於申請次一營業日後欲取消轉申購資料,得於本公司尚未完成買回款項比對前,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轉申購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