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申請買回轉申購不同境外基金機構之基金(以下稱買回轉申購)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買回轉申購申請」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請買回基金名稱、買回單位數、轉申購境外基金機構、轉申購基金名稱、轉申購手續費及孳息分派方式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回轉申購申請已完成。如客戶申請買回為後收手續費類型之基金時,依先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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