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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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辦理客戶同意以其名義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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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二章第三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開戶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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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客戶開戶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三章第二節第三款客戶資料維護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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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四章申購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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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買回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五章買回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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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轉換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六章轉換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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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孳息分派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七章孳息分派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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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八章基金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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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算及合併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九章清算及合併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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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終止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及分公司停業或終止營業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一百三十一條之ㄧ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二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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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帳務管理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十一章帳務管理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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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異常處理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十二章異常處理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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