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資訊系統服務中斷、電信中斷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申購款項未於基金收單截止時間前轉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不辦理該筆申購交易。客戶因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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