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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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匯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項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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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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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