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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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辦理相關更正或調整作業,並於作業完成後通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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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款項匯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後,依款項分配原則,將該款項匯入銷售機構客戶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相關匯費由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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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客戶類別如屬證券商OSU專戶或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本公司將前項款項匯入其留存專戶之款項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