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欲更正或調整基金基本資料、單位數或淨值補償等款項資料時,應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
總代理人辦理前項申請涉及調整銷售機構客戶款項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同意,由銷售機構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前,先行將前二項申請書或同意書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