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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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依下列方式辦理交易確認資料更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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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代理人更正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外基金申購交易確認」、「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認」、「境外基金配息資料通知」、「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重新輸入正確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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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代理人更正非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外基金申購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配息資料通知」及「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更正」交易,更正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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