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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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資料維護」、「境外基金買回資料維護」或「境外基金轉換資料維護」交易,經其主管覆核後取消原單筆申購、買回或轉換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輸入正確單筆申購、買回或轉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