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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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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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前,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申購資料及匯入款項資料比對作業之申購資料者,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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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後,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異動之申購資料者,銷售機構需取得總代理人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分別檢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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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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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代理人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資料更正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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