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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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應於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買賣及互易交易之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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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調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