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辦理繼承、贈與、公司合併、分割、營業讓與、或客戶轉換至銷售機構分支機構及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情形時,於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交易,並填具「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通知銷售機構操作「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交易,辦理交易明細調整。
  3. 銷售機構並得操作「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表」,核對資料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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