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00020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4條之2、第63條;增訂第135條之2、第135條之3;刪除第47條至第5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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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分公司因停業或終止營業,將境外基金相關作業轉由其他分公司辦理時,應於停業或終止營業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函知本公司,並於基準日三個營業日前提供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予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調整作業。